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2来源:国家发改委浏览588次

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7〕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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